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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1468号原告廖某与被告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468号原告:廖某,男。委托代理人:梁玉平,道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洪波,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与被告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衡兴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