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1468号原告廖某与被告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468号原告:廖某,男。委托代理人:梁玉平,道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洪波,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与被告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衡兴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