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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周吉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花,周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490号原告:张金花。被告:周吉文。原告张金花与被告周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金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金花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