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周吉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花,周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490号原告:张金花。被告:周吉文。原告张金花与被告周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金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金花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