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1 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4民初2357号原告:王某1,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7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8月23日生育一女王某2。双方无共同财产。由于性格差异,双方感情一直不好。2006年初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外出,到2009年夏天原告接到南京市某看守所的通知要求家属会见,原告和被告的哥哥王来勇到南京看守所后,方知被告因违法犯罪被抓,后被判刑。自2014年农历十月初因被告母亲去世,原告曾见过被告,之后原告至今没有见过被告。自从有了孩子后,双方几乎没有过夫妻生活,被告从不与原告交流、沟通,对孩子也不管不问,未尽过抚养义务。原告对婚姻已彻底绝望。现原告王某1诉至法院,诉求同前。被告王某2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7月8日在平阴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婚后于2004年8月23日生育一女儿,取名王某2,现跟随原告王某1生活,在济南市舜文中学读初一。原告王某1于2016年8月12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王某1庭审陈述及原告王某1提交的结婚证两份、户口簿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婚后共同生活中并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冲突,并未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且双方已生育子女。只要双方都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婚姻,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多沟通,多交流,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王某1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卡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