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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巧云与林飞云、黄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巧云,林飞云,黄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2088号申请人:黄巧云,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昭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飞云,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申请人:黄丽文,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人黄巧云与被申请人林飞云、黄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巧云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丽文所有的公积金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担保人尤鹏鸣以罗源县凤山镇世纪花园6#楼004号店面及阁楼提供担保。��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巧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丽文的公积金账户资金70,8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罗源县支行,账号14×××922,户名:黄丽文),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尤鹏鸣名下位于罗源县凤山镇世纪花园6#楼004号店面及阁楼。上述房产所有人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所有权。案件申请费728元,由黄巧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厚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