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正治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正治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刑初428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正治,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吕岗村*组***号,住本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委施家村**号。2016年5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正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正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正治于2016年4月5日20时15分,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钟楼区邹区镇会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会灵路与岳津东路交叉路口时,与汪莉莉驾驶的苏DRN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致二车受损及人员受伤。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正治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吕正治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7.9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吕正治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正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朱艮、李多树、卢小兵的证言笔录,未到庭被害人汪莉莉的陈述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接警信息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正治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吕正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正治犯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正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