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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韩亚清申请执行包青龙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青龙,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710号执行申请人韩亚清,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包青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晨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韩亚清申请执行包青龙、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包青龙、晨光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包喜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明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