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新建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村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新建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784号申请人:威海市新建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清,董事长。被申请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建国,主任。被申请人: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董事长。原告威海市新建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威海市宫松岭路278-5号楼的13套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500万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威高国用(2011)第5号52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500万元,查封登记在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威海市宫松岭路278-5号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701室、901室、603室、703室、803室、903室、1003室等13套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