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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罗凤文与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其他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凤文,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其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发送机关:拟稿:缮打:核对:份数:附件: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罗凤文,证件号码452501195607042234。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其他,地址广西兴业县。法定代表人庞德坚,执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凤文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凤文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养鸡风险押金351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银行无银行存款、查询房产局无房产登记、查询土地局无土地登记、查询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查询工商局无工商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凤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凤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志    金审 判 长 文    志    金代理审判员 陆海锋代理审判员陆海锋代理审判员 罗    世    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