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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靳新民与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新民,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民初451号原告靳新民,男,汉族,1955年1月31日生。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趁意,任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华伟,任公司董事长。原告靳新民诉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鹤网业公司)、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网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新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松鹤网业公司和被告华丰网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松鹤网业公司的内退职工。被告松鹤网业公司和被告华丰网业公司(现改为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经营。根据双方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职工待遇不降。但两被告违背承诺,拖欠单位应该补缴的医疗保险费,违反了劳动法和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2015年1月20日,原告为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只有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8445.60元,经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现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医疗保险费8445.60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松鹤网业公司和被告华丰网业公司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靳新民是被告松鹤网业公司职工,被告松鹤网业公司自1995年1月开始为原告靳新民缴纳养老保险费,2005年原告靳新民办理内退,原告是被告松鹤网业公司的内退职工,被告松鹤网业公司每月给待岗和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元月,被告松鹤网业公司和华丰公司(现改为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进行合作经营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由被告华丰网业公司控股被告松鹤网业公司,协议约定:“保证松鹤网业现下岗、内退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的待遇不变”。2009年2月《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合作职工安置方案》第一条规定:“河南开封松鹤网业公司和河南华丰网业公司合作成立河南华丰网业公司控股的合作股份制公司”;第四条第1项规定:“内退职工原则上,继续保持原来的内退状态,继续享受公司规定的内退政策,待遇不下降”。由于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15年1月20日,原告为办理退休手续,自行向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8445.60元。因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保险费,原告向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依据不足,不予受理。原告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3)鼓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2014)汴民终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2014)汴民终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劳动仲裁院裁决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应为原告办理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医疗保险费,现原告已向医疗保险中心缴纳了全部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故被告松鹤网业公司应将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6334.20元返还原告。按照华丰网业公司和松鹤网业公司的合作框架协议和职工安置方案,华丰网业公司与松鹤网业公司是合作经营关系,协议明确约定“保证松鹤网业现下岗、内退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的待遇不变”,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被告华丰网业公司应当与被告松鹤网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靳新民垫付的医疗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部分6334.20元。被告河南华丰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靳新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华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