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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林与庆云天赞购物中心民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庆云天赞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男,汉族,1971年9月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庆云天赞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庄延国。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庆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献国审判员  张连臣审判员  王化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