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5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郑建康,刘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郑建康,刘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036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郑建康,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被告:刘小琴,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康、刘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艳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