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军伟与张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伟,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伟被执行人张刚王军伟与张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江西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军伟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刚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并于8月26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张刚所有的吉EA16**号轿车,申请执行人王军伟于12月1日向我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张刚所有的吉EA16**号轿车评估并拍卖,我院委托通化金鸿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该车进行评估,评估价为86716元,我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刚公告送达了评估报告并告知60日后将在淘宝网上对标的物进行拍卖,2016年9月4日以86000元价格第一次流拍。申请执行人王军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86000元抵所欠欠款,余款114000元继续执行��执行人张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刚所有的吉EA16**号轿车以第一次流拍价86000元抵给申请执行人王军伟,余款114000元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张刚。上述财产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买受人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进行办理过户手续,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