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颖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颖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068号罪犯郭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并处没收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郭颖所退款项人民币5000元,属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郭颖赃款人民币34920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龙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8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30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代理检察员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廖世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郭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8分。上次减刑时已退出赃款人民币86000元,此次减刑退出赃款人民币8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颖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