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605号之一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341623678934595J。法定代表人:吴贤圣,总经理。被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810757760(1-1)。法定代表人:刘大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800元,减半收取8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4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相 燕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