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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吴康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04542.8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韩建明已履行金额450000元,未履行金额254542.8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韩建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8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肖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