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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533号黄树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53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身份证号码:×××77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花园某座,将甲、乙、丙楼层的铝合金护栏盗走并予以销赃。2.2016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再次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花园某座,将丁、戊、己楼层的铝合金护栏盗走并予以销赃。3.2016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再次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花园某座,将庚、辛、壬、癸楼层的铝合金护栏盗走并予以销赃。被告人黄某销赃后返回保利花园准备继续偷铝合金护栏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铝合金护栏共价值人民币24468元。破案后,缴回被盗铝合金护栏并已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张某甲、朱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委托书、产品送货单、承包合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丘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