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建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林华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郑建明,林华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道。代表人林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政文,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广西全州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明,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原审被告:林华南,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贞,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建明及原审被告林华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闽0602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郑建明庭外达成和解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206.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于伦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延龄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