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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立权与陈裕荣、陈宝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权,陈裕荣,陈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权,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新市,公民身份号码:×××3615。法定代理人:周子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新市。被执行人:陈裕荣,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赤水,公民身份号码:×××8421。被执行人:陈宝光,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赤水,公民身份号码:×××6014。申请执行人周立权与被执行人陈裕荣、陈宝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告陈裕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原告周立权8287.2元。二、被告陈裕荣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款的,由被告陈宝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陈裕荣、陈宝光承担300元。原告承担200元。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裕荣、陈宝光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于2016年6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裕荣、陈宝光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陈裕荣、陈宝光逾期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裕荣银行存款275.77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宝光银行存款206.2元,上述款项合计共481.97元,扣除本院(2016)粤0783执890号案件赔偿款257.2元,余款224.77元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立权,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裕荣、陈宝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周立权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周立权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裕荣、陈宝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立权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权利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8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