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继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364号被执行人陈继铮,地址河南省。河南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继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1)红民二初字第3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继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继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继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荣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