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执监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荣超、杨晓丽、朱玉峰、范淑芬与被执行人孙嘉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超,杨晓丽,朱玉峰,范淑芬,孙嘉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231号申请执行人:朱荣超,女,200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杨晓丽,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杨晓丽,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朱玉峰,男,1938年7月22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范淑芬,女,1940年4月9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孙嘉鑫,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朱荣超、杨晓丽、朱玉峰、范淑芬与被执行人孙嘉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378号。因被执行人孙嘉鑫的住所地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朱荣超、杨晓丽、朱玉峰、范淑芬与被执行人孙嘉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