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刑更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于学奇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学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2733号罪犯于学奇,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学奇犯抢劫罪(未遂)、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于9月13日至9月18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于学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上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单项奖励9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缴纳罚金人民币1.6万元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于学奇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学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上半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且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学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学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郭宇代理审判员 郭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