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04民初字4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房X与中国X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xx,xx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字4325号原告:房xx。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通江南路168号。负责人:张xx,该公司经理。原告房xx诉被告xx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房xx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xx撤诉。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浦潇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