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要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要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278号原告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委托代理人赵怡。被告刘要锋。原告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要锋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郭惠琴人民陪审员 何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