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伟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0民初5541号原告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龙威大厦102室。法定代表人曹洪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权利,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XX,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伟强,男,1981年7月出生,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斯公司)与被告董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告知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到期后原告仍未予提供。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予以补充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