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信良与王东昭、朱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信良,王东昭,朱素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3739号原告:黄信良,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昭,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朱素珠,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黄信良与被告王东昭、朱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东昭、朱素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东昭与被告朱素珠于2008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属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2015年6月29日,被告王东昭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以上事实有被告王东昭亲笔签名并捺印的借款借据为凭。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均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昭、朱素珠应共同偿付原告黄信良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20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东昭、朱素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温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