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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晓江与被申请人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江,李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175号申请人:杨晓江,男,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前郭县。被申请人:李迎春,女,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杨晓江因与被申请人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迎春在松原市金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及松原市丽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晓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迎春在松原市金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10%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李迎春在松原市丽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90%的股权,予以冻结。三、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杨明、鲁清霞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777.88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用房一处,予以查封。冻结及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期满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