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跃德与陈水利、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德,陈水利,林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2029号原告杨跃德,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水利,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林菊,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杨跃德与被告陈水利、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春稻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跃德、被告陈水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跃德诉称,被告陈水利、林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水利因缺乏流动资金,于2014年6月23日向其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从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并由王木坚提供连带担保,有被告陈水利立下的借条为凭。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陈水利与被告林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据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水利、林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水利、林菊承担。被告陈水利辩称,借款属实,其同意还款,但因现在还欠了其他人,确实很困难,暂没有偿还能力,希望能够庭外和解。至于利息,其有还到2016年6月23日,最后一次是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可以提供银行流水。另外,林菊与其是夫妻关系没错,但是钱是他借的,林菊并不知情。被告林菊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水利与被告林菊于200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23日,被告陈水利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跃德借取现金40000元,并由被告陈水利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杨跃德收执。双方于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8月23日,王木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后,被告陈水利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23日。后原告杨跃德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如上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杨跃德、被告陈水利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及原告杨跃德提供的一份借条、��婚登记申请书予以佐证,因被告陈水利未到庭质证,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以上证据已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陈水利与原告杨跃德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陈水利所欠杨跃德借款本金40000元,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上述借款发生在陈水利与林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认定为陈水利与林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杨跃德要求陈水利、林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水利关于利��支付至2016年6月23日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杨跃德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林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可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水利、林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跃德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陈水利、林菊��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400元,由被告陈水利、林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戴小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