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现浮居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2016年7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9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由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勾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9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阿荣旗某某镇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小区西门门前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黑BHJ8**号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依法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样品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每百毫升血液含393.60毫克乙醇(393.6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2016年7月24日,王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另查明,王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收据,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均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5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汉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琨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