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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良亮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亮,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064号原告:林良亮。被告:杨辉。原告林良亮与被告杨辉、杨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辉偿还原告林良亮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杨小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4日,被告杨辉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日万分之五,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良亮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为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林昂扬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