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辖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良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北路**号招银大厦。负责人:王智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秀玲,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威海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里窑村。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通江路**号月安花园歇月居**幢会所。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及原审被告威海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提交《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称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 挺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代理审判员 宋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