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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包德祥与张水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德祥,张水珍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1民初2736号原告:包德祥,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张水珍,女,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原告包德祥与被告张水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德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水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德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卖家退还购物款398元;2、增加赔偿原告119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淘宝网在被告张水珍处(旺旺ID:精选良品店)购买一款男装皮衣(订单编号:1124497036538487),被告张水珍描述为:前六百名免单。原告收货后联系被告核实,被告回复好评截图,全额返现并转财务处理,但是被告迟迟不退还购物款。被告张水珍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后,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交易订单、卖家信息、原告与被告聊天记录、支付宝查询记录、淘宝售后处理的截图等证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淘宝网在被告张水珍处(旺旺ID:精选良品店)购买一款男装皮衣(订单编号:1124497036538487),被告张水珍描述为:前六百名免单。原告收货后联系被告核实,被告承诺全款退还原告,却一直没有履行退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398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原告收到所购衣服并好评截图后,被告已经作出承诺,同意全款退还原告,由此可以分析,被告并不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目的,即被告没有欺诈的故意,不构成欺诈,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被告构成欺诈,要求被告承担货款三倍赔偿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购物款39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增加赔偿119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张水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水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包德祥购物款39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