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韩真词诉罗明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真词,罗明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709号原告韩真词,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罗明英,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韩真词诉被告罗明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真词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真词以其考虑子女学习及成长为由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真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韩真词负担。审判员 刘光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安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