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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韩真词诉罗明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真词,罗明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709号原告韩真词,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罗明英,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韩真词诉被告罗明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真词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真词以其考虑子女学习及成长为由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真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韩真词负担。审判员  刘光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安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