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55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广东省台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7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江门市××海××水产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台山市,现住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31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步行至蓬江区堤西路渔人码头酒吧门前斜对面路边,用手和脚对被害人黄某甲放在该处的一辆粤J×××××吉利牌小汽车任意进行打砸,并赤裸上身坐到该车车顶上,致使该车前盖和车顶被砸凹陷,前挡风玻璃破碎,仪表台及电子报警器损坏。经鉴定,该车被损毁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2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材料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伍某甲、伍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粤J×××××小轿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汽车修配厂车辆维修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刑事谅解书、收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侵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洁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