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执字第1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微(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微(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苏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13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微(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X。注册号:X。法定代表人范忠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兰,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晓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微(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诉苏晓明服务合同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苏晓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晓明名下存款922.02元,已发还申请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玲执行员 张翼鹤执行员 王金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