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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建明与李志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明,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明,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被执行人李志,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兴顺西镇四成功村。本院在执行马建明与李志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志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固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翠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