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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温莎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温莎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惠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119号原告江门市温莎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同庆路18号商业二街129。法定代表人刘润婵。诉讼代理人赵静、何嘉敏,是该公司的员工。被告李惠娟,女,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温莎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温莎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以与被告李惠娟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温莎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温莎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73元,由原告江门市温莎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辉灿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雪珍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