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宋帮明、鲁祖淑、宋依依申请执行李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帮明,鲁祖淑,宋依依,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宋帮明,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鲁祖淑,女,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依依,女,201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武琼(特别授权代理),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荣,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宋帮明、鲁祖淑、宋依依申请执行李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有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02执8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陈延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马关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