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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字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公方泉诉宋显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方泉,宋显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字2820号原告:公方泉,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茂龙,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宋显芝,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公方泉与被告宋显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方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茂龙、被告宋显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方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宋显芝给付欠款本金15万元;2.诉讼费用由宋显芝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9日,宋显芝向公方泉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为公方泉出具欠条一份。现公方泉向宋显芝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宋显芝承认公方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显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公方泉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宋显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