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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旭与郭振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郭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陈旭,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郭振斌,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陈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档案,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