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吉涛与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吉涛,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徐吉涛,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平,女,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吉涛与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北松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金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