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有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支公司、第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元宝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支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元宝山区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476号原告李有章,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杜松路西。法定代表人李黎明。第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元宝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杜松路。法定代表人金鑫。原告李有章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支公司、第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元宝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有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李有章承担。审判员 王爱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枢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