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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杜根套与许根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根套,许根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128号原告杜根套,男,汉族,1961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许根柱,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原告杜根套诉被告许根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根套与被告许根柱正在经有关部门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根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根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根套撤回对被告许根柱的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根套承担。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