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杜根套与许根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根套,许根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128号原告杜根套,男,汉族,1961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许根柱,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原告杜根套诉被告许根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根套与被告许根柱正在经有关部门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根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根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根套撤回对被告许根柱的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根套承担。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