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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与吕景阳、敬美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军,吕景阳,敬美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3民初717号原告王保军,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赵世杰,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景阳,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敬美元,女,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王保军诉被告吕景阳、敬美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景阳、敬美元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军诉称: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敬美元在原告处多次拉花生,共计价值228590元。2015年9月24日被告吕景阳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生意不好没钱为由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22859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景阳、敬美元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供被告吕景阳向其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条今欠货款贰拾贰万捌仟伍佰玖拾元整(¥228590.ˊ)2015.9.24吕景阳”,证明吕景阳欠原告货款228590元。原告另提供本院作出的(2014)郾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吕景阳拖欠原告王保军货款22859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吕景阳出具的欠条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因二被告吕景阳、敬美元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清偿。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支付货款期限和逾期利息,因此王保军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景阳、敬美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王保军货款228590元。二、驳回原告王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30元,由被告吕景阳、敬美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迎鸽审判员  吕 镁审判员  师晋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