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朱丽平与邵鹏、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平,邵鹏,徐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3603号原告:朱丽平,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邵鹏,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徐清,女,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朱丽平与被告邵鹏、徐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两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鹏、徐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材料,期满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与邵鹏母亲系姨老表,原被告亦同住一个生产队。时被告邵鹏因经营之需想要借款,因原告开了一家比亚迪汽车专卖店,在外借款较容易,所以约定由原告出面借款。2012年8月29日,原告、被告徐清、王红一起至中国银行新世界支行,王红取款10万元交付徐清,并由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给王红,被告徐清出具10万元借条给原告,均未约定借期和利息。原告于2013年10月已归还王红10万元,自2015年10月起原告无法联系两被告,两被告至今未还款。因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理应共同归还。被告邵鹏、徐清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被告徐清出具的借条原件,户名为王红的中国银行存折(2012年8月29日取款10万元),本院经审查确认该借条及存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述证据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据此本院认定:2012年8月29日,被告徐清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向被告徐清交付了10万元现金,被告至今未还款。另查明,被告邵鹏与徐清原系夫妻,于2004年3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8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徐清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归还。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10万元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鹏、徐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丽平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邵鹏、徐清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审 判 长 金 玲代理审判员 夏 冬人民陪审员 江战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