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与邓辅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邓辅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住所地郴州市。负责人谢会兵,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邓辅恒,个体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与邓辅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邓辅恒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