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任义诉被告朱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补正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215号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对原告任义诉被告朱涛、张晓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甘122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122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任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男,1991年5月3日生”补正为“杜玉英,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涛、张晓岚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英,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张桂,男,1991年5月3日生”。审 判 长 徐应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张新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