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正平申请执行韩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平,韩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平,男。被执行人韩朝福,男。关于王正平申请执行韩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