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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多明与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多明,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754号原告:胡多明,男,1978年1月28日生,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邸允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多明诉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秦永玲审 判 员  余 培人民陪审员  许庆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