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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财保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汕头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周业红木家具城、林耀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汕头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周业红木家具城,林耀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财保20号之二申请人:汕头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国道324线西侧协和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579658505B。法定代表人:陈泽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济炜,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周业红木家具城,经营场所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国道西社村复兴巷4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0583600341494。经营者:林耀周。被申请人:林耀周,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申请人汕头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林耀周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国道西社村路段西侧、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西社村复兴巷4号和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联青路房产内的红木家具及机器设备各一批予以查封,限额5700000元。申请人汕头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汕头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耀周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国道西社村路段西侧、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西社村复兴巷4号和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联青路房产内的红木家具及机器设备各一批(详见查封清单),限额57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许立英审判员  杨振浩审判员  林天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