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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小民与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民,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吕小民,男,1967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7号。法定代表人廖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576YR号汽车、豫AN3F28号汽车、豫AN3D75号汽车、豫AN9V73号汽车、豫A3DU36号汽车、豫AH9U73号汽车、豫AD3815号汽车、豫AV206X号汽车、豫A098JR号汽车、豫ART998号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来源:百度搜索“”